1.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,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。2.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,000萬美元的,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,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,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。3.投資總額在1,000萬美元以上至3,000萬美元的,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,其中投資總額在1,250萬美元以下的,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。4.投資總額在3,000萬美元以上的,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,其中投資總額在3,600萬美元以下的,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,200萬美元。
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《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》,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有如下規定: 1.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(含300萬美元)的,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; 2.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,000萬美元(含1,000萬美元)的,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,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,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; 3.投資總額在1,000萬美元以上至3,000萬美元(含3,000萬美元)的,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,其中投資總額在1,250萬美元以下的,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; 4.投資總額在3,000萬美元以上的,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,其中投資總額在3,600萬美元以下的,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,200萬美元; 5.如果外商投資企業遇到特殊情況而不能按上述規定執行時,可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申2006年11月15日請報告,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合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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