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于當年發生的稅前可彌補的虧損額超過500萬元的(即,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[A類]主表第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為負數),應附送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。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,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,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項目、原因、依據、計算過程、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。對于跨地區經營的總機構,應附送跨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資產情況、經營情況、預繳稅款情況及其繳款書復印件(蓋章注明與原件一致);跨地區發生建筑勞務的本市總機構企業,其直接管理的項目部,在勞務發生地按勞務收入的0.2%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,應附送繳款書復印件(蓋章注明與原件一致)、外出經營證明等相關資料。
(1)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》。對于當年發生的稅前可彌補的虧損額超過500萬元(含)的(即,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[A類]主表第23行“納稅調整后所得”為負數),應附送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。 (2)年度財務會計報告。經中介機構審計的,還需提供相應的審計報告。 (3)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,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,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項目、原因、依據、計算過程、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。 (4)發生的涉稅事項屬于事先備案類的,應附送事先備案涉稅事項結果通知書;屬于事后報送資料類的,應附送相關資料。 (5)對于跨地區經營的總機構,應附送跨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資產情況、經營情況、預繳稅款情況及其繳款書復印件(蓋章注明與原件一致);跨地區發生建筑勞務的本市總機構企業,其直接管理的項目部,在勞務發生地按勞務收入的0.2%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,應附送繳款書復印件(蓋章注明與原件一致)、外出經營證明等相關資料。 (6)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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